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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借款人跑了,擔保人需付什么責任?

138****2764 | 2018-08-08 15:08:24

已有5個回答

  • 153****2396

    擔保人即保證人,按照擔保法規(guī)定,擔保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銀行貸款擔保一般為連帶責任擔保,貸款人逃跑,擔保人需要承擔清償貸款本金和利息、違約金責任。擔保人承擔清償責任之后,可以向貸款人追償。

    查看全文↓ 2018-08-08 15:10:53
  • 148****7189

    債務人失蹤,擔保人有什么責任。
    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保證的方式分為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是指保證人僅對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承擔補充責任的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與債務人負連帶責任的保證。
    一般銀行貸款中,擔保人是連帶責任保證,也就是說兩個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六條規(guī)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通俗而言,作為擔保人,無論是口頭上還是書面上的擔保,都必須承受一定的風險,這種風險即為,一旦被擔保人違反此前的承諾,給接受擔保的一方造成物質或精神上損失的,此時擔保人就必須承擔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查看全文↓ 2018-08-08 15:10:47
  • 145****9544

    一般來說擔保人有以下責任:
    1、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xié)議在**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xù)發(fā)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
    2、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

    查看全文↓ 2018-08-08 15:10:40
  • 157****2320

    借款人逃走,債務無法清償,保證人需要在約定的保證責任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查看全文↓ 2018-08-08 15:10:35
  • 136****0276

    擔保人要承擔付款義務,你可以以擔保人為被告,直接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即向你還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xiàn)的義務。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guī)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fā)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guī)定的權利的。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查看全文↓ 2018-08-08 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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