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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買賣**新政策是什么???

142****4114 | 2018-11-22 21:17:52

已有3個回答

  • 154****5957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農村宅基地屬農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所有,只有該組織成員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二、集體經(jīng)濟組織內部成員分三種具體情況:
    1、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宅基地標準;

    2、已有宅基地,但尚未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
    3、已在集體經(jīng)濟組織落戶,但尚沒有分到宅基地。根據(jù)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guī)定,對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村民,再申請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準的。
    對上列情況,村民如再申請第二處宅基地時超過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也不應得到批準。至于第三種情況,則可依法申請建房用地。
    二、如果是集體經(jīng)濟組織以外的成員,會出現(xiàn)兩種情況:
    (1)城鎮(zhèn)居民。根據(jù)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2條第2款規(guī)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fā)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2)本集體經(jīng)濟組織以外的農民。根據(jù)國家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guī)定,只有本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才有資格使用該組織的宅基地。因此,本集體經(jīng)濟組織以外的農民也不是農村房屋買賣合法的購買方。
    總之,農村的房屋買賣必須慎重,對于并非同一個村集體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如訴諸法院,法院將可能認定其為無效。
    三、農村宅基地買賣3大原則
    1、農村宅基地買賣需進行權利(使用權)主體變更登記

    《宅基地使用證》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是農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重要憑據(jù),如果宅基地房屋通過買賣轉移宅基地使用權(使用權主體發(fā)生變化),應當依照規(guī)定進行審查、批準,完成權利主體的變更登記。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房屋買賣,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xù),還要進行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變更。如果不進行宅基地使用權的變更,房屋根本就沒有發(fā)生轉移。

    2、宅基地購買者的資格有限制

    宅基地使用權主體應是該農業(yè)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或與成員有直系親屬等身份或其他規(guī)定的身份。因經(jīng)濟發(fā)展、人口流動等,原使用權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轉讓,但宅基地使用權的購買者(受讓主體),有資格限制。

    宅基地使用權只可在本集體經(jīng)濟組織內部自由轉讓,如果轉讓給城市居民或其他農業(yè)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將不符合法定的條件。解決方法:轉讓時,購買者已經(jīng)將戶口遷入本鄉(xiāng)或本村,成為本集體經(jīng)濟組織內部成員。

    3、轉讓后原則:“一戶一宅”

    《土地管理法》明確規(guī)定,宅基地遵守“一戶一宅”的標準。雙方進行宅基地買賣是,應該滿足這個標準的限制。

    查看全文↓ 2018-11-22 21:19:06
  • 133****4141

    農村宅基地有償轉讓:

    近日《關于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jīng)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lián)合印發(fā),這標志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將進入試點階段。針對農戶宅基地取得困難、利用粗放、退出不暢等問題,意見提出將對進城農民宅基地實行試點自愿有償退出或轉讓。(1月11日《新京報》)

    進城農民宅基地試點有償轉讓是“2015年的第一場瑞雪”。據(jù)悉,全國農民工總量已逾2.69億人,其中外出農民工1.66億人,外出務工農民仍以每年600萬左右遞增。很多進城農民常年在城市生活甚至定居,而宅基地不能流轉造成的困擾,成為許人心中揮之不去的“另類鄉(xiāng)愁”。

    農村宅基地試點有償轉讓頗有些“終點又回到起點”意味。宅基地曾經(jīng)有過私有并可自由買賣時期,從1949年新中國成立到1962年,農村宅基地歸農民私人所有,農民擁有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權,宅基地和房屋都屬于農民私有財產,宅基地所有權與房屋所有權兩權主體合一,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可自由買賣、出租、贈與、典當及繼承。但是自1962年初至1999年間,農村宅基地歸集體所有和農民房屋可自由買賣政策逐步建立完善并趨于定型,而后沿襲至今。數(shù)十年來,農村宅基地歸集體所有,農民個人僅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宅基地不準出賣和出租;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自由買賣,農民住房由房地合一的所有者主體轉變?yōu)樗姓咧黧w相分離。一邊是農民房屋永遠歸農民所有,并且有買賣或者租賃房屋的權利;另一邊卻強調宅基地一律不準出租和買賣,硬是整出“房地分離”奇跡。在國家鼓勵和推進農村土地自由流轉的今天,宅基地與房產所有權“兩張皮”無疑成為亟需跨越的障礙。

    對于表面已經(jīng)建有房產的農村宅基地來說,不能出租或者出售在實際操作中本身是個悖論。農民在出租或者出售房產時候,不會加上其房產下面宅基地不出租或者不出售條款,而租房特別是買房者也不會認同房子是我的、宅基地還是原戶主理念,更不會雙腳離開地面懸浮于宅基地上空。換句話說,農民在出售自家房屋時,與之配套的宅基地已經(jīng)形成事實上的使用權轉讓。即便如此,已經(jīng)出售房屋的農民與宅基地還是脫不了干系,假如鄰居之間發(fā)生宅基地界限扯皮糾紛,以致對簿公堂,在法律層面上還需要出賣房產的原農戶出面打官司。如果說宅基地上有房屋似乎少了宅基地之憂的話,那么處理未建房宅基地問題就有些棘手:農民名下宅基地面積超標,自家建房后還有大片空地足夠再建房而未建或者宅基地長期空置,都因不能出售造成資源長期閑置浪費。

    宅基地可以有償退出或者轉讓,能夠讓進城農民免去后顧之憂,亦讓大量閑置宅基地獲得“解放”,還給農村新一輪發(fā)展拓展土地資源調整空間,可謂一石三鳥之舉。要把好事辦好,務必兼顧各方利益,尤其是要因地制宜制定合理補償標準,保證轉讓宅基地農民利益不受損,實現(xiàn)買、賣與村集體多方共贏。

    查看全文↓ 2018-11-22 21:18:59
  • 156****0937

    沒有新政策,不修改憲法,買賣宅基地就是違法行為。宅基地還是實行審批制度,確權也是執(zhí)行審批程序,只是僅僅執(zhí)行批準過程,其他諸如調查處理違法行為的工作不涉及

    查看全文↓ 2018-11-22 21:18:46

相關問題

  • 未經(jīng)批準占地建房,均屬于違法占地行為。以下規(guī)定供您參考。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jīng)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第七十七條 農村村民未經(jīng)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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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聽說農村宅基地不能買賣,只能轉讓給同村的人。具體政策還得問問專業(yè)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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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宅基地買賣受限,非本村集體成員不能買。投資需謹慎,政策風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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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體經(jīng)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4)轉讓行為征得集體組織同意;(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并轉讓。2.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農村宅基地可以在農村組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而不能向非農村組織成員轉讓。農村組織內部成員是指具有農村戶籍,符合宅基地的申請條件,因為宅基地本來就屬于農村集體的建設土地,集體享有所有權,所以在農民之間相互轉讓不算違法3.宅基地所有權是屬于集體的,只有使用權由農民個人享有,農民買賣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也隨著轉移,此時,宅基地的轉讓是有效的,只是農民轉讓、出賣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權之后不能再另外申請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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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農村每戶人家都有一塊宅基地,而且是擁有長期的實用權的。1、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guī)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該規(guī)定表明法律并未禁止農民出租、出賣住房,而是在農村村民出賣住宅以后,農民喪失了再申請宅基地的權利。2、根據(jù)《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guī)定“已經(jīng)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消滅時,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手續(xù)”,該條款也表明了宅基地是可以轉讓的。3、因此我國的基本法沒有禁止農村房屋的買賣。而且從法律的效力上看,《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是基本法,屬于上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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