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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商品房時,怎樣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153****8356 | 2013-06-28 18: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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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4****0109


    3、為了吸引購房者,開發(fā)商使用一些非專業(yè)性的語言美化形容其開發(fā)的建筑,購房者如被這些華麗詞藻迷惑,發(fā)生糾紛時難以找到依據來說明開發(fā)商寫進合同的概念并未踐行,而這些策劃出來的概念在字典里難以找到相匹配的解釋,以此認定開發(fā)商也無據可依,造成購房者維權的困難。
    4、不可抗力的約定不明或無限擴大其內容,為開發(fā)商逃避責任做好鋪墊。開發(fā)商會在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或“特殊情況”等條款中增加可以免除其責任的事項,把并非法律規(guī)定的不可抗力的條件加入其中,以達到**大化免除其違約責任的目的,損害購房者的利益。
    5、拒絕開發(fā)商在“特殊情況”中加入不屬于不可抗力的條款,對于不可抗力做出具體且明確的約定,嚴格開發(fā)商免除責任的條件。

    查看全文↓ 2013-06-28 18:03:25
  • 136****3460

    1、對于購房者與開發(fā)商特別約定的一些事項,如對小區(qū)綠地率、容積率有特殊要求的,在合同中的表述不準確,開發(fā)商使用與其概念近似的表述混淆視聽,利用其專業(yè)優(yōu)勢蒙蔽購房者。我們要細心研讀合同條款,對不理解的含義和概念要求開發(fā)商做進一步的解釋并寫入合同中,不能含糊和將就。2、對于房屋建筑的設施設備約定不清,如樓道內安裝某品牌電梯、房屋內設置何品牌櫥柜等,開發(fā)商在文字上做籠統(tǒng)的表述,對購房者的品牌要求表述模糊,發(fā)生糾紛時無法確定購房者當時的意思指向是唯一的,不可替代的。

    查看全文↓ 2013-06-28 1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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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

  • 購房人登陸菏澤市住宅與房地產信息網點擊備案信息進行個人信息的注冊(也可由開發(fā)企業(yè)協(xié)助注冊)獲取個人用戶密碼,經商品房買賣當事人協(xié)商達成購房意向后,購房人持身份證和個人用戶密碼在菏澤市新建商品房網上備案系統(tǒng)中進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草簽,在草簽15日內經雙方當事人確認無誤后進行正式簽約,開發(fā)企業(yè)在規(guī)定時間內到開發(fā)主管部門進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備案,并及時將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交購房人。

  • 出現(xiàn)退房情況的原因歸納起來主要有三種:一是約定了退房條件,二是開發(fā)商違約,三是雙方協(xié)議退房。 一、根據雙方在合同中是否約定了退房條件,可以分以下三種情況討論: 1、如果雙方在售房合同中約定了退房條件,且滿足了合同約定的退房條件時,業(yè)主**好還是先與開發(fā)商進行協(xié)商。如果開發(fā)商提出的補償條件能使業(yè)主滿意,業(yè)主可根據自身情況收回退房要求,或在開發(fā)商協(xié)助下辦理退房手續(xù)。并且一定要以書面形式表示出來,簽訂正式退房協(xié)議。如協(xié)調未果再選擇訴訟或仲裁。 2、如果業(yè)主未在合同中約定退房條款,但符合法定退房條件,法院也會支持業(yè)主的退房要求。 3、對于未經合同約定也不在法定范疇內的退房請求,建議業(yè)主應先找開發(fā)商協(xié)調。因為通常在這種情況下提出訴訟,法庭鑒定過程相對較長。 二、在開發(fā)商違約的情形下,根據退房發(fā)生的不同階段可以分以下三種情況討論: 1、如果是開發(fā)商違約導致退房,雙方也在合同里約定了違約金,那么開發(fā)商須按約定賠償。賠償金除了房屋全價款及相應的利息外,還包括業(yè)主前期已支出的一些費用,如印花稅、購房契稅、交易手續(xù)費、測繪費、登記費、利息損失、購房代理費及律師費等,這些都算入消費者實際損失范圍內,由開發(fā)商補償。 采用一次性付款的購房者可直接要求開發(fā)商退還自己所付款項及相應利息。但通過按揭貸款、公積金貸款買房的情況則要相對復雜些。采用**、月供利息都可獲賠在退房款方面,且在解除合同時應同時通知貸款銀行。開發(fā)商應將**款及應付違約金支付給購房者,購房者銀行貸款部分由開發(fā)商直接退還給銀行。銀行再與購房者解除合同。至于利息損失、保險費、銀行律師費應從買賣雙方的約定,如無約定,由購房者、開發(fā)商及銀行三方協(xié)商解決。若購房人按揭貸款已進入月供階段,開發(fā)商同樣應歸還購房人月供及利息支出。 2、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買賣雙方已到房地產主管機關做了預售登記,但房屋還未交付使用,這個階段如果退房雙方還應到房地產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預售登記手續(xù)。 3、若購房者要求退房是在房屋竣工后且購房者已辦理了入住手續(xù),交了政府部門應收的稅費之后,但房產證還沒有辦理下來之前退房的,這時候就要涉及到物業(yè)、裝修損失、稅費、搬離時間等問題了。如開發(fā)商違約,裝修損失應經過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裝修損失。購房者還應與物業(yè)公司簽訂解除物業(yè)管理的合同,開發(fā)商所代收的稅費也應退還。如達不成協(xié)議購房者可向法院起訴。其中,這期間產生的折舊費應由業(yè)主補償。值得注意的是,在退房中,若責任方為開發(fā)商,購房者可不對房屋折舊進行補償,若是購房者的責任,開發(fā)商則可以不賠償業(yè)主裝修費。 三、雙方協(xié)議退房的情形 對于雙方協(xié)議退房的一般不會發(fā)生爭議,只要雙方在協(xié)議中對退房后費用返還、費用補償?shù)燃毠?jié)問題約定明確就好。

  • 你是否有買商品房的打算呢?如果有,那你知道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時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不知道的話那就一起來看看吧。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保護購房者權益的重要法律憑證。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經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其中,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xié)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xié)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2001年4月4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發(fā)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1)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購房者要具有強烈的合同意識,知道在合同中盡可能地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在簽訂合同前一定要認真、完整地閱讀合同:提出質疑,對于不理解的地方要認真調查清楚。 (2)簽訂合同前要了解開發(fā)商的基本情況,包括開發(fā)商的信譽、經濟實力、資信狀況及歷年在房地產市場的開發(fā)業(yè)績,并要求開發(fā)商出示有關開發(fā)建設和銷售的證件,如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證書及“五證”等。 (3)合同文本是否規(guī)范。應了解開發(fā)商所使用的合同文本是不是建設部和國家工商局聯(lián)合制定的統(tǒng)一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如果不是,應當提出疑問并特別注意合同條款的內容。 (4)所售商品房是否巳作了抵押。購房者在買房前,一定要弄清楚所購房屋的基本情況,如果房產在購買前就設定了抵押并不能如期解除抵押關系,抵押權人就有可能隨時要求實現(xiàn)抵押權,這樣,購房人不僅不能順利取得房產證,甚至會陷入一場糾紛之中。 (5)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要對開發(fā)商在售樓書、廣告中許諾的事項進行核實,并在合同中進行約定,否則購房人的權益很難得到保護。 (6)關于付款方式。如果在合同中選擇分期付款,應盡可能增加付款次數(shù)、拉長付款的間隔時間,以便減少付款后逾期交房的風險。 (7)關于裝修標準和設備標準。購房者不能只單純地信任樣板間或廣告、售樓書等宣傳品中對裝修的許諾,而應在購房合同中將房內外的裝修和設備設施的種類、型號、品牌、顏色、位置、方向等內容約定清楚,這樣才能**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利益。 (8)關于房屋面積。在簽合同時應與開發(fā)商明確約定商品房的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共有分攤建筑面積及面積誤差比為多少,根據全國的建筑水平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開發(fā)商有能力和義務將建筑面積的誤差比限定在3%以內,購房者應根據選擇的計價方式,對建筑面積的誤差比進行限定,并約定相關的違約責任。 (9)關于交房期限。開發(fā)商對延期交房常借故推脫責任,因此在簽約時購房者應注意不可抗力以外的逾期交房原因,而不能讓開發(fā)商任意地列舉一些牽強的理由。 (10)違約責任。簽約的目的是為房屋出售后出現(xiàn)的違約情形而提前設置一些防范條款,對違約的內容、違約的責任應盡可能用可以衡量的標準確定下來,這樣便于操作。 (11)解決爭議的辦法。當雙方當事人不能協(xié)商解決爭議時,商品房買賣合同列舉了兩種解決辦法:一是提請仲裁,二是提起訴訟。兩者只能擇其一,如果雙方合法地選擇了仲裁條款,將不能再向法院起訴。 (12)簽訂補充協(xié)議。對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未盡事項要進一步補充,如:將開發(fā)商做出的口頭的或廣告中的承諾以補充協(xié)議的形式確定下來其內容,只有這樣,才能有力地約束開發(fā)商,維護自己的權益。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的注意事項,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人民法院公告 ?。ǚㄡ孾2003]7號)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F(xiàn)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003年3月24日**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  -  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以下統(tǒng)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谌龡l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fā)規(guī)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谒臈l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谖鍡l 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xié)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xié)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  第六條 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谄邨l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yōu)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 ”徊疬w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 〉诎藯l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ㄒ唬┥唐贩抠I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ǘ┥唐贩抠I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诰艞l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ㄒ唬┕室怆[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ǘ┕室怆[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ㄈ┕室怆[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谑畻l 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谑粭l 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课輾p、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谑l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谑龡l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桓妒褂玫姆课荽嬖谫|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第十四條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ㄒ唬┟娣e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ǘ┟娣e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xù)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第十五條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蓻]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谑鶙l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shù)額?! 〉谑邨l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shù)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shù)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馄诮桓妒褂梅课莸模凑沼馄诮桓妒褂梅课萜陂g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第十八條 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ㄒ唬┥唐贩抠I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ǘ┥唐贩抠I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ㄈ┥唐贩抠I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贤瑳]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shù)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谑艞l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诙畻l 出賣人與包銷人訂立商品房包銷合同,約定出賣人將其開發(fā)建設的房屋交由包銷人以出賣人的名義銷售的,包銷期滿未銷售的房屋,由包銷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包銷價格購買,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诙粭l 出賣人自行銷售已經約定由包銷人包銷的房屋,包銷人請求出賣人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诙l 對于買受人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出賣人發(fā)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包銷人參加訴訟;出賣人、包銷人和買受人對各自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的內容確定各方的訴訟地位。  第二十三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诙臈l 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xiàn),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 〉诙鍡l 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一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撤銷、解除合同的,如果擔保權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合并審理;未提出訴訟請求的,僅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擔保權人就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另行起訴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合并審理?! ∩唐贩抠I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后,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 〉诙鶙l 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亦未與擔保權人辦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xù),擔保權人起訴買受人,請求處分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買受人合同權利的,應當通知出賣人參加訴訟;擔保權人同時起訴出賣人時,如果出賣人為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提供保證的,應當列為共同被告?! 〉诙邨l 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但是已經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并與擔保權人辦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xù),抵押權人請求買受人償還貸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優(yōu)先受償?shù)模粦斪芳映鲑u人為當事人,但出賣人提供保證的除外?! 〉诙藯l 本解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后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fā)生的糾紛案件,本解釋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審、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解釋?!  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后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fā)生的糾紛案件,在本解釋公布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發(fā)生的商品房買賣行為,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guī)和《**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fā)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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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后要注意的是在合同簽訂后三個月內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房地產屬于不動產,不動產的轉讓登記具有絕對效力,可以對抗未登記的房產轉讓行為。這就是說,即使你簽約在先,并已交足房款,但如果開發(fā)商再將同一房產轉讓他人,并已搶先登記,雖然開發(fā)商會由此承擔退回房款和違約責任,但你預想中的房屋必然落空,為買房所作出的種種努力也將付之東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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