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條款難成一致該如何辦首先,無論是購房契約本身,還是其補充條款,雙方都必須達成一致,即契約是兩廂情愿的,只要一方對其中的某一條款不同意,商品房的買賣就無法成交。其次,作為北京市的有關規(guī)定,購房契約應該使用示范文本。在四個示范文本中,都有一項條款約定對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訂立補充協(xié)議。因此,開發(fā)商不同意簽訂補充條款是不對的。應該說,北京二手房律師,契約對商品房買賣過程中的細節(jié),規(guī)定得越具體越好,這有利于雙方嚴格履行契約,且一旦出現(xiàn)糾紛,也容易處理。購房糾紛案中,經常遇到契約某些條款約定不明確的情況,這給律師代理、法院判案帶來麻煩,也很可能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再有,開發(fā)商不同意簽訂補充條款的原因,有多種多樣,作為購房者應該仔細分析。有的是因為商品房賣得很火,皇帝女兒不愁嫁;有的是資金困難,實力不足,若契約嚴謹對開發(fā)商不利;更有甚者,因為開發(fā)、銷售商品房沒有合法手續(xù),開發(fā)商不使用示范文本,而另行制作契約,將其中對其不利的關鍵條款刪去,購房者對此應尤其注意。**后,購房者對雙方有爭議的條款,應具體分析,該堅持的必須堅持,該讓步的不能固執(zhí)己見。哪些條款是關鍵的?哪些條款無所謂?舉一個例子,有些樓書對綠化、外部公共設施、環(huán)境描述得很好,但購房契約對此卻無一涉及。在這種情況下,不同的人可能對補充條款的內容就有不同的要求:在意綠化、外部環(huán)境的,就要在補充條款中對此作出具體約定,甚至可以規(guī)定,達不到一定標準的,允許退房;在意公共設施的,也是一樣。相反,在意綠化、外部環(huán)境而對公共設施無所謂的,就不一定非要把有關公共設施的條款寫進補充條款
全部4個回答>房屋買賣合同需約定哪些關于款項的條款?
131****4012 | 2022-05-17 16: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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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3206
買賣雙方可以約定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應該約定清楚在什么時間付多少比例的房款以及付款方式,還有客戶需支付相當于房價款百分之多少的定金給業(yè)主或中介公司的條款,關于房屋交驗前產生的費用及房屋交驗時產生的費用由誰承擔的條款。
查看全文↓ 2022-05-17 16: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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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雙方當事人。買賣雙方的名稱(姓名)、地址、郵政編碼、聯(lián)系電話。如果有委托***人的話,那么還包括委托***人的名稱(姓名)、地址、郵政編碼、聯(lián)系電話。2、標的。標的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標的就是房屋。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房屋的坐落位置;所買賣房屋的面積,應分別注明實得建筑面積和所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房屋是現(xiàn)房,還是期房;房屋的配套設施和維修標準。3、房屋的價格及付款時間約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預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買賣房屋的建筑面積來計算房屋的價格,即約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售價為多少元,然后用單價乘以建筑面積來計算房屋所需支付的價款。舊房的買賣有時就直接約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價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個付款時間進度表,買方按該進度表將每期所需支付的價款交付賣方。4、交房期限。賣方應在某日期之前,將房屋交付買方。買方應在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賣方應給予必要的協(xié)助?;蛘哂少u方***買方進行上述工作。在交房的同時或一段時間后將房屋所有權證(所有權人為買方)交付買方,由買方支付有關的費用。5、權利擔保。賣方保證在交付房屋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保證在交付時已清除該房屋上原由賣方設定的抵押權。如房屋交付后發(fā)生該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權利糾紛,由賣方承擔全部責任。6、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當事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為督促當事人自覺而適當地履行合同,保護非違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合同的法律效力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時也能避免日后雙方互相扯皮的情況。在合同中應明確約定買方不按期支付購房款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賣方不按期交付房屋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及賣方所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等。7、合同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如房屋的保修責任、物業(yè)管理以及小區(qū)內公用配套設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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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您提問的第一個問題:房屋因不可抗力滅失的風險承擔主體,首先要看合同約定。合同可約定自交付時起發(fā)生轉移,亦可約定約定自所有權轉移登記之日發(fā)生轉移(可參見一線城市的存量房屋交易合同)。如無合同約定,應當適用所有權轉移時風險轉移的規(guī)定。就您提問的第二個問題:我個人的看法是,房屋買賣登記生效主義系物權法定原則的體現(xiàn),說明的是房屋所有權發(fā)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需以房屋管理部門登記發(fā)證為準;體現(xiàn)在合同中是出賣人應當履行“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xù)”之義務,現(xiàn)雖無法律規(guī)定,但我并不認為該等義務是合同中的附隨義務,而應當是合同中出賣人需要履行的主要、核心義務。理由是,1、合同法中的附隨義務,如催告、協(xié)助等,通常未必在合同正文中有明確約定;2、房屋買賣合同中針對出賣人義務而言,應當是交房、收款、過戶。這三大義務從合同履行的重要性上也不應歸于附隨義務。3、實踐中,出賣人配合買受人辦理貸款、戶口遷出等工作,該類工作往往才被歸類為附隨義務。再談合同效力問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只要當事人雙方具有締約能力、意思表示一致、真實,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時(如小產權房、經適房、兩限房等可能導致違反交易政策的房屋買賣),合同亦未另行約定生效時間或條件時,合同簽訂即應生效。我認為,在第二個問題中您講到的:物權變動的效力(房屋過戶)與買賣合同生效(合同簽署)是兩個不同性質的行為,兩者并不互為因果。 準確地說,登記是出賣人應當履行的主要合同義務,出賣人不履行登記義務的,買受人可依照生效合同的約定要求出賣人履行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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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陰陽合同。從實際來看,以講誠信角度而言,你應當承擔此費用。但如果從合同效用角度來說,你可以以第二份合同即18萬元成交價來做,但你認為可能嗎?54萬的房子給你1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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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貸款必須要找擔保公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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